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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精神产品开发的伦理初探

目前,电子商务正迅猛发展。网络的精神产品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产生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网络中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色情类、暴力类、嗜赌类型产品对人的身心发展和健康类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因此必须弄清如今网络精神产品的开发中的伦理道德失范原因,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目前,商业活动中的败德行为日益猖獗,商业伦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企业家道德约束的弱化与商业伦理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商业伦理的关注和研究,建设一个符合社会利益以促进经济发展的伦理体系迫在眉睫,而基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中伦理问题更为严重。 美国普查局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分为四个部分:(1)广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基于计算机的网络经济主体进行商务活动的所有过程。(2)狭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基于计算机网络而进行商品和服务销售。(3)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是指支持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和开展电子商务的全部基础设施的各个组成部分。(4)基于计算机的网络:是指通过网络进行相互沟通的电子连接设备。目前因特网上有超过100万个注册域名,并以每天3 000个新域名的速度增加着。这些站点中88%是公司或商业站点。 截止2005年底,中国网民的在线网民人数达到1.1亿,名列世界首位。据调查2005年中国网站数量达694 200个,其中企业和商业类共占近80%。在来势汹涌的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精神产品开发和消费的非伦理现象加剧了效用原则与关爱原则的矛盾。人们的价值取向向多样化的行为方式:是与非、优与劣、善与恶在动机、手段与效果中交错,也使大量网站面对精神产品开发出现了伦理困境,感到疑惑和迷茫。面对这些现实问题,如何理顺一些矛盾关系,对一些现象做出正确的判断,需要我们仔细分析,认真思考,深入研究,以便开发出符合伦理道德的网络精神产品。?  一、精神产品及其积极作用?  精神产品是能够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要的产品。电子商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资产品的贸易活动(有形产品的贸易活动);二是精神产品的贸易活动(无形产品的贸易活动)。精神产品的贸易活动又包括两个方面:精神产品的买卖和形式为物质产品销售等其他目的而进行的有偿和无偿的精神产品消费,这些网络精神产品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产生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精神产品首先起着满足人求知的作用。人要从事活动就必须对自然和社会有所认识和了解,否则就不可能根据人的需要来使被人改造的对象发生符合人的需要的变化,也不可能产生最终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质产品,正是精神产品的出现才使得人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成果代代相传,也正是精神产品的出现使得社会的迅速发展成为可能。科学的精神产品不仅是现代社会继续前进的重要保证,也是人获得彻底解放的必要条件。?  其次,精神产品起着满足人的情感意志和心理需求的作用。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关系。这其中就少不了在交往中的利益交流、情感交流、意志上的相互鼓励,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人自身情绪变化等的心理活动的调控问题。如何才能使人的利益交流合理公正,怎样的情感交流才能使人获得身心健康,怎样才能使人的情绪得到平稳地调控,这些问题都可以由相应的精神产品来解答。在这方面精神产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起到了提升人对生活的审美追求和从中获得精神满足的作用。如果说古代社会的人们对关于自然和社会知识的精神产品的取得还可有可无的话,那么对于现代网络社会的人来讲,就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极其重要了。?  物资产品满足的是人吃、穿、住、行的生理需要,以及物资产品的再生产上需要,而精神产品满足人的是情感、意志、心理以及求知等的精神上的需要。物资产品是随着使用和时间的流逝中而最终失去其存在意义,而精神产品尤其是高尚而富有理性和人情味的精神产品则会超越时空的限制使人终生受益,甚至是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无限的促进作用。?  北京广播学院教授周弘铎根据精神产品的功用把传统精神产品按照功能划分为:新闻性、教育性、服务性和娱乐性四大类别。网络上的精神产品也不外乎这些。清华大学的学者林泰教授按照精神产品的消费或享用主体范围把精神产品分为三种:私人精神产品、社会精神产品和公共精神产品。私人精神产品就是指这些精神产品只是供精神生产者自己自我消费、自我享用、自我娱乐,没有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不存在竞争或利润。社会精神产品是指具有社会劳动性质的生产活动的成果,就是说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各环节的精神产品。所谓公共精神产品是指相对于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共同拥有,共同享用消费、共同受益的精神产品,它体现着公共意志,是具有生产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网络上出现的各种精神产品传播广泛快速,影响重大的应该为公共精神产品和社会精神产品。网络精神产品应该逐步实现多样化、大众化、个性化和文明化。其中多样化、大众化和个性化是开发者早已意识到范畴,而文明化却是个大问题。?  二、电子商务中的精神产品伦理缺陷及其造成的危害  知识经济打破了精神产品是免费的公共物品的传统,把精神产品纳入商品的范畴,提供了精神产品成为商品的环境。用市场机制来决定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有助于精神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如果就此认为精神产品生产的开发就是一味迎合市场的需求,必然造成精神产品质量不合格。早在20世纪末北京大学的孙小礼(1998)就对精神产品的质量问题做过探讨,认为精神产品质量问题多多,刻不容缓地亟待改进和提高质量,不过他的研究仅限于图书差错问题、科普著作不精确问题、翻译偏差问题和科研成果剽窃问题这四个比较直观的层面,对精神产品的深层次的质量问题,特别是借助于网络传播的和消费而派生的质量缺陷并未触及。例如,天津13岁少年张潇艺就因为迷恋网络游戏,连续上网36小时后为追寻网游英雄从24层高楼飞身而下命丧黄泉;再如,不少网络站点都推出了色情、恐怖、迷信的信息内容不道德的精神产品以吸引网民扩大流量。以网络色情为例,诸多网站游离于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周围打擦边球,造成网络色情成为网站盈利的一个法宝。中国的门户网站搜狐、新浪、网易成为一个主力梯队,辅之以一批提供短信、影视、聊天等中小网站作为同盟军,于是网上色情成为一支正规军,堂而皇之地打着各种幌子进行色情表演,中国网络的群体性性冲动与性膜拜进入一个新的起点。  目前网络上的精神产品,尤其是娱乐休闲类的精神产品,不少都带有粗鲁的、庸俗的、无用的、虚假的、怪异的、矫情的性质,对人的身体造成损害,给人的精神带来污染,让人的心理和行为变得异常,对于人的身心发育和健康十分有害。?  网络上的这些精神产品(精神垃圾)或者是直接作为交易的标的由消费者付费享用,或者作为抓住消费者注意力的手段间接服务其他电子商务活动。他们的存在是违背企业伦理决策理论和模型的要求的,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后患无穷。因为,精神产品开发应遵循以下网络伦理原则:(1)无害原则,这是网络伦理的底线;(2)公正原则,必须考虑精神产品的生产者,传播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3)尊重原则,对每一个网络主体有充分的尊重;(4)允许原则,在网络行为涉及到他人利益时,应得到他人的允许;(5)可持续发展原则,任何网络行为必须保证网络的健康、持续发展,而上述的各类产品都或多或少不符合这些条件。[T5”F]表1[Z]对人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有害的网络产品?  色情类以非正常的方式进行性的渲染,足以刺激人的性感官并有可能诱使其脱离正常的性伦理道德规范的垃圾性信息。产品形式有网络短信,视频聊天、网络新闻、在线视听等。  暴力类以一种非理性的方式宣扬喋血、斗殴、绑架、强暴、凶杀和战争恐怖,让人丧失同情心,日益变得好勇斗狠,为达到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的有害信息。主要是某些网络游戏。  嗜赌类一种煽起人的心理癫狂的非理性信息。消费者一旦沉迷其中,会产生愈来愈强烈的心理依赖和反复操作的渴望。游戏类产品。  厌世类渲染对人生的悲观情绪,造成人心理健康问题的反社会信息。为了逃避现代社会中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从现实生活中的烦恼和不快中解脱出来,悲观厌世信息使人滋生轻生和弃世的念头。  追星类一种人为的方式刻意渲染人对人盲目崇拜和效仿的时尚信息,关于各种明星的档案资料,图片和私人生活的介绍代劳类主要指某些网站公开提供的各种职称论文、学位代写,考试枪手联络的服务,以牟取高额报酬。是非道德地代人劳动,非法营利的行为其他类迷信信息、反动信息、拜物信息等  三、不良网络精神产品的成因分析和对策?  重视科学精神产品的生产及其内容质量的提高,消除非科学精神产品的生产,鼓励支持和倡导先进的科学的精神产品的生产不仅是社会获得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现实社会精神文明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为此必须查找问题的原因和找到相应得对策。?  网络上的不良精神产品的存在冒着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形象风险大行其道的成因主要如下:首先,企业家狭隘地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终极目标。终极目标的实现与商业伦理的理论支持没有必然联系,导致网站产品开发和管理方面的道德约束弱化甚至失灵,造成网站借助违背商业伦理的行为去实现企业终极目标。此外,伦理规范和法律体系在这方面存在纰漏。我国有《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和《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一系列规定,但伦理和法律规范都是含糊其词。如:《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美术作品;……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必然造成判定和监管的方面的漏洞。此外,对精神产品造成消费者(信息人、聊天人、游戏人、联络人、视听人和购物人)精神自主权力的损害和社会的危害等方面的更是空白。?  遏制不良网络精神产品问世应从多方面入手:首先,发挥政府的关键作用,造就一个健康、有序、安全、具有活力、没有污染的“绿色”网络环。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要建立网络行为的技术监督系统,对产品开发者和网络用户的行为加以监督和制约,形成网络道德行为的技术他律机制。其次,要加大对网络道德的舆论监督,加强网络道德行为的正确引导,形成自觉的自律机制。如果不良精神产品的需求者克服了自己的恶习和陋习,不良精神产品就会自动销声匿迹。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网络法规,将网络道德建设与网络立法执法相结合,将重要的网络道德规范确定为法律法规,形成网络道德行为的法律惩戒机制。最后,也是最主要的,在学术界对精神产品伦理规范进行实证性分析,研究推出可操作性强伦理道德方面的细则,便于精神产品开发者参照使用。结合洛克的合理利己论、边沁的功力论、罗斯的显要义务论、罗尔斯的公平公正论和美国学者加勒特的相称论等企业伦理决策的理论基础,利用布兰查德-皮尔伦理模型、卡瓦纳的道德决策树和拉克斯尼亚克的“九问式”模型等伦理决策模型,研究出遏制不良网络精神产品的伦理道德方面的细则。(编选:中国B2B研究中心 勇全)

上一条:制约国内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五大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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