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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燕:阿里“VIE模式”境外上市意义不同寻常

美国时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团将在纽交所上市,该公司股票交易代码为BABA,将发售123076931股美国存托股票。瑞士信贷、德意志银行、高盛、JP摩根、摩根士丹利和花旗银行等6大投行担任阿里巴巴的承销商。招股书显示,阿里巴巴在境内在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简称WOFE)分别是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对应的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简称VIE)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两家VIE均由马云和谢世煌共同持股,而两人为阿里巴巴的创始人和股东。阿里此次IPO,作为全球历史上规模最大的IPO之一,受到广大投资者、平台卖家、电商企业等的高度关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红燕律师和叶永祥律师认为:阿里巴巴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对于互联网等其它轻资产企业而言并不稀奇,也不具有特别的意义。但阿里巴巴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却有不同寻常的意义。2011年支付宝事件,马云在未经雅虎和软银董事代表的许可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VIE协议,让关于VIE模式的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阿里巴巴以VIE模式登录美国资本市场,无疑给其它采用VIE模式的企业注入一剂强心剂,在我国政府部门正式作出限制性规定前,VIE模式肯定将继续被采用下去。美国资本市场还是认可VIE模式,香港资产市场也是认可VIE模式(但限于经营业务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使用),相反是VIE的所在区域,我国政府部门对于VIE模式却没有明确的态度,这显然不太合适。我国政府是时候对VIE模式的效力作出明确的定性并通过法律予以规制,以消除境内外资本市场、投资者及社会各界的疑虑。基于VIE模式适用现状,以及其对互联网行业发展壮大做出的巨大贡献,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规制:(1)从立法上明确VIE模式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严格禁止使用VIE模式;(2)逐步放开外资投资行业限制,减少VIE模式适用前提;(3)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适当放松本地上市融资门槛,尽量留住优秀的企业在境内上市;(4)完善采用协议控制模式的境外离岸公司后续监管问题。(编辑: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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