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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月饼门”后的脑洞:阿里销售月饼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阿里巴巴月饼门事件最近引发网络热议。阿里每年都为员工准备一盒月饼,但是今年的月饼尤其抢手,于是阿里临时开发了一个内部预定网络页面,供大家以成本价抢购剩余的月饼。然而,阿里巴巴安全部门的4名员工以及阿里云安全团队的1名员工抱着抢月饼、秀技术的心态,采用技术手段作弊,一共多刷了124盒月饼,但最终没有出钱购买。阿里巴巴首席风险官刘振飞及阿里云总裁胡晓明在与上述员工沟通之后,对他们做出了劝退的决定,听说马云也参与了决策。月饼门事件爆发后,网络声音在不同的阵地上发生两边倒,有人支持阿里的价值观体系不该被不守规则人破坏,有人认为阿里太严肃上纲上线不懂得娱乐婉转。本匠不想参与这种隔空对战,要不要开除或劝退员工是阿里企业制度所然,外人或者不认同阿里价值观的员工本无话语权,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奈何!本事件中,本匠只关注互联网公司的法律风险内控,那怕只有这么一丢丢,也值得深入脑洞一下。大家一直在争论月饼门,但却可能忽略了新闻报道中的几个小小细节,细思恐极间,却是另一个角度的对月饼门的观察,网络上也有发酵在讨论。基于本案中很多事实的不充分,故本案很多分析都只能建立在某此事实的假设之上,看官不要意会错误,也不要扩大讨论范围。如第一段中下划线的几个字词:内部预定网络页面、成本价抢购,就是这几个词和小细节,引起了注意。单从字面意思上去理解,可以转化为如下一段理解的文字:阿里巴巴公司通过网络向其员工销售了月饼?至此,问题也就出来了,阿里巴巴能自行向员工销售月饼吗?修订后并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这说明在中国境内销售食品,必须取得国家许可,而国家许可的具体形式,即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即替代了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网传的阿里月饼说明表)从网传图来看,该月饼属于阿里巴巴的定制款,并由江苏沪耀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从国家食药总局查询可知,该公司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因不对外提供查询而不得知。然后脑洞时刻,让我们以非线性的方式展开如下分类讨论:1.若江苏沪耀粮油制品有限公司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则其一不可以直接向阿里巴巴员工销售月饼,二也不可以向阿里巴巴公司销售月饼(除非阿里巴巴和其员工都跑到江苏沪耀粮油制品有限公司去买月饼);2.若江苏沪耀粮油制品有限公司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则阿里巴巴或其员工可以直接向该公司(线下送货上门)购买月饼,当然此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是在杭州当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一证一地管理),阿里无法定义务去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此时程序猿们是去秒杀非阿里巴巴的商品,何罪之有?3.若江苏沪耀粮油制品有限公司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阿里巴巴要求放到阿里内网上销售,由员工点击后直接向江苏沪耀粮油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则阿里应当查验并备份江苏沪耀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阿里要承担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不审核法律后果;4.若江苏沪耀粮油制品有限公司先向阿里巴巴销售了月饼,然后阿里巴巴赠送给员工作为中秋福利,则阿里巴巴无法律后果之忧;但在会计税务上要做成视同销售,只是此售非彼售也;5.若江苏沪耀粮油制品有限公司先向阿里巴巴销售了月饼,然后阿里巴巴放到内网上以成本价,或者说内部价/折扣价作为中秋福利,由阿里公司转售给员工,那阿里巴巴就涉嫌无证经营,要接受行政处罚。当然,基于阿里体系的庞大,其下属可能就有公司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为可知,相信阿里有能力事先就此进行了法律论证。而具体如何考量上述各类行为,证明其事实证据可能有很多,包括月饼生产厂家销售发票上的购买人是阿里巴巴还是其员工;月饼购买款的的支付流转是由员工直接向厂家支付,还是支付给阿里巴巴等。所以,在讲求人文关怀、情怀的互联网公司中,公司对员工的爱心其实是不能任性泛滥的。中秋佳节,以及其它任何节日内,提供给员工的福利待遇应当就流程进行前期规划和法律风险设计,避免不小心踩到雷,落人以口实,不要让美好的月饼坏了公司大计。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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